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用水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使用应当强制检定而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