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科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和做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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