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