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约用水农业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对池塘、水坝等进行保护、开发与利用,建设蓄水工程,拦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灌溉技术,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灌溉技术,发展节水高效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