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资金保障,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加强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将重点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优先列入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计划。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将重点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优先列入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