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非居民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单位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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