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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