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