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