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