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