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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