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