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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