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