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婚姻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