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