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