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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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