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7-03-01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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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 第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 第九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 第十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 第三十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