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九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