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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