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