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