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