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