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