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