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