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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