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