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