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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