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