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