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