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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