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