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