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