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