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