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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