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