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