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