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度假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互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度假区管委会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资源和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
度假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互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度假区管委会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资源和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