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办理有关歇业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