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七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分配形式、人才培训,聘用和辞退职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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