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职工提供文明、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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