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
第十三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三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五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 查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