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